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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意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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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意见3号,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请问,假设A是拟上市主体,申报期为08、09、10,其中10年3月收购了同一控制下的B企业100%股权,且B企业的三项指标均达到了发行人相应项目的50%,但不到100%,那么按照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的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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