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ifei 于 2009-7-2 22:43 编辑
设立在某市工业区的某外资企业欲上市,在工作过程中本人有以下几点问题想请教大家。该公司设立于2003年
1、该公司设立先经过区经贸委批准,然后再经过省政府批准。请问该公司设立的原审批机关是指区经贸委还是省政府?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
为何该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是省政府出的,依据上款,批准文件应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出。
3、2001年5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而2001年11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请问是不是采用后面颁布的规定,上市后外资股比例不低于10%就行了?
4、假如外方股东在国内无常设机构,其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在国内无常设机构的外方,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拟上市公司层面是否有何代扣代缴义务?原外方股东是否有补税义务,印象中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期限短于十年是需要补税的,外方股东将股权转给另外的外方,是否属于上述情况?
5、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关于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因为依据该规定,外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时候实收资本可以为0。 该规定是否被05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因为后者规定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另外,首次出资是不是指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就必须缴纳,即不存在以前那种最初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可能为0的情况? 多谢指教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