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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房地产企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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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的表述:

2
、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如何认定?
私募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为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试点初期,对房地产行业按证监会发行部标准理解,即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本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我的理解是一点房地产都不能有?如果合并报表中房地产利润总额只占10%或更低呢?物业管理算不算房地产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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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15: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各位大牛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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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2: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从深交所得知,一点都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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