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项目问题,研究过外资借壳上市的可行性。如下:
与外资相关的并购法律主要如下: | | | | | 外资并购涉及上市公司大部分系适用该法规,如间接收购触发要约,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外资)等 | | 如果上市公司系采用吸收合并外资企业的形式,适用该法,而不是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 | | |
综上,外资并购构成借壳上市的话,如果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形式,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法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交易完成后,持股比例需高于10%;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如果系采用吸收合并形式,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分立的规定》,对投资者无上述规定。 二、相关案例 1、闽闽东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 具体方案如下:闽闽东出售自身资产予控股股东净壳,发行股份购买中华映管(百慕大)和中华映管(纳闽)持有的股权资产以及闽闽东原控股股东子公司持有的资产,中华映管(百慕大)和中华映管(纳闽)系外商独资企业,其控股股东系台湾上市企业中华映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华映管(百慕大)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71.42%,中华映管(纳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4.29%。 该交易取得了商务部(适用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证监会的相应批复。 2、ST申龙资产出售及吸收合并海润光伏案例 ST申龙出售资产予控股股东净壳,并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海润光伏。海润光伏系外商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为29.33%。本次交易完成后,外资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为22.03%,持有比例最高的为13.57%,持有比例最低的为0.30%。 该交易取得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相应批复。 3、五洲明珠重大资产出售及吸收合并梅花集团案例 五洲明珠出售资产予控股股东净壳,并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梅花集团。梅花集团系外商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为29.50%,外资股东为鼎晖生物(持股15.00%)和新天域生化(14.50%),本次交易完成后,鼎晖生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3.39%,新天域生化持股比例为12.94%。 该交易取得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相应批复。
不知是否对你有用,因为我的项目只需要研究到这个地步,所以没往下延伸。(一句话,如果想规避战投办法,可以采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标的企业方式,最近那个成飞集成收同捷科技,是清退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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