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5761|回复: 2

关于用证券支付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对价的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14 14: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下,如果上市公司A的大股东甲拟进一步收购A公司的股票,收购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并以上市公司B的股票支付对价。

请教下各位:

(1) 假如A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2) 假如B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谢谢啦。
发表于 2014-4-5 11: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6 11: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貌似跟目标公司是否为新上市、用于支付的证券是否为新上市,均无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20:25 , Processed in 0.313825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