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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要约收购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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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9 17: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同时提供现金方式备选。
第三十六条: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二者组合的方式支付,此时证券支付要区分上市证券好非上市证券,后者需要提供现金方式备选。

我想理顺这两条的关系,是说前者是全面收购,后者是部分收购吗?
第二十七条自身也很别扭,已经说了“应当现金支付”,为何又有后面一句以证券支付的情况?
求高人指点。


补充内容 (2013-4-25 11:17):
全面要约的必须有现金选择权(27条的规定);如果是部分要约的,只有用非上市证券对价的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
这样解释比较清楚~~~
发表于 2013-2-20 09: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这样的,要约收购的对价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包括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但是如果是二十六条所列的两种全面要约,则对对价的方式进行了限制。(全面要约的特例)

点评

同意!很精准  发表于 2014-4-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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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1: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zhonghua 发表于 2013-2-20 09:31
个人认为是这样的,要约收购的对价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 ...

也就是说二十七条的两种全面要约并不包括全面要约的所有情况~~~
明白了~~
大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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