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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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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3: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上市规则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控股子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关联方,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不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但是7.7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对于控股子公司来说,其关联方包括上市公司,那么和上市公司的交易就需要披露了,也就是说与子公司的交易其实也是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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