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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取回在质物的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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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0: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债务以市值为800万元的可流动的证券做质押,现甲公司已被申请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

请问:管理人在通过优先偿还乙公司债务取回该笔可流动的证券时,应当 付给乙公司 500万元? 还是 800万元? 是否 可以 付给乙公司 800万元?

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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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01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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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0: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偿还500万元取回可流动的证券作为破产财产,乙剩余的500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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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9: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了,质物的目的 在于担保

担保的目的,就是优先用该物为债的担保,

因此,如果甲能归还500万,则该质物可以取回,然后剩余的500万,作为破产债权按照普通债权

如甲不能拿500万,则乙方有权将该质物拍卖,然后其中的500万扣除,剩余的价格返还甲方,然后500万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如果拍卖的价值不到500万,那还是另一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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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ejingjing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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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23: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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