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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求教股东请求回售的时限理解(《公司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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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句不理解)

    请问股东与公司协议是必经程序吗?
    是不是必须要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是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到六十日内也可以起诉?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到六十日内没和股东协商过回售事宜,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收购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6: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知道吗?
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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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8: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1、条件符合,且必须向公司提出股份收购请求,才有资格上法院;
2、60日内,比如第20日请求公司收购,直接就价格问题谈崩了且双方都表示不愿再谈,应该也算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第21日,应该也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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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23: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hom 发表于 2013-2-25 16:54
有人知道吗?
请不吝赐教。

本人理解,该规定的意思还是鼓励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协调自行解决,但也规定了解决的期限,60天内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在其后一个月内,因此,该规定表明,一是协商解决是起诉的必要前提(不协商可以理解为协商未果),不能直接起诉;二是时间规定,没有协商或协商未果(在60天)后,方可提起诉讼,诉讼的截止日期9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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