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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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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制度调整对照表中挂牌准入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理解为公司股东里如果引入境外PE(PE公司注册地在欧美或香港等地区)以美元入资,也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记得以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股东如果是境外投资人是无法开户的吧?
     请教达人给个准确的定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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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6: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按照书面的意思,理解应该是可以的,但具体实施情况,可能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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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3: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句话有歧义,本意是挂牌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也可以挂牌,这里对以前市场的疑问进一步明确了。但外资股东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户的技术性问题还没解决,相信系统完善后会很快解决。也就是说,外资企业挂牌法律上已没有障碍,但技术层面还有待解决。目前这样的冲突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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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解释,这样我就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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