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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能否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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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似乎没有规定进行重组的主体资格要求,但如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四十二条)或借壳上市(第十二条),是不是还要按照非公开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
2、如果是,那么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已经了结,能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目前有没有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进行重组的先例呀。
发表于 2013-2-26 22: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好像真没有规定,现在有了:证监会公告[2012]33号
主动没有理由撤回的,3个月不得再次重组
内幕交易撤回的,12个月不得重组
因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叛决的,36个月不得再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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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3: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按照非公开发行的要求,是按照IP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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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2: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是否需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果设计非公开,可能《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这样一款比较原则的规定(7)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知道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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