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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抵押的车辆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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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2: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各位:

如果某车辆制造公司甲,拟将其车辆卖给乙公司。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购车款,于是向银行借钱,同时以这批车辆作抵押,在车管所(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手续。后乙公司在未向甲公司还款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卖给了丁公司,乙、丁公司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

请问乙公司将车辆卖给丁公司的交易是否有效?谢谢。
发表于 2013-3-17 17: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无效,没有善意取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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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09: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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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效。
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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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6: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
1、  依题所述“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购车款,于是向银行借钱”,该行为应为乙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行为;该行为为企业经营的常态,应理解为合法有效。
2、  依题所述“同时以这批车辆作抵押,在车管所(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手续。”该行为应理解为,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其所有的存货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并以银行为抵押权人设定了抵押,抵押为担保方式的一种。
3、  依题所述“后乙公司在未向甲公司还款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卖给了丁公司,此项应理解为乙公司的经营行为,且汽车为动产,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理解为,乙公司处分自有财产行为合法有效且乙公司是为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以自有汽车为银行的债权设定了抵押。因此乙公司的处分行为与甲公司无直接关系。且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债权关系。乙公司具有给付价款的义务。因此抵押担保行为与甲公司无关,不能仅因为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而否定乙公司的处分行为效力。
4、 依题所述“乙、丁公司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得知乙公司出售的汽车为动产,依规定动产的权利转移以交付要件,登进仅产生对抗效力,而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综上所诉,本人认为乙公司将车辆卖给丁公司的交易是有效的。不足之处还请各位前辈不吝指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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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22: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gdwing 发表于 2013-3-18 11:03
无效。
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 ...

其实《担保法》那条 在 担保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后就已经被突破了
不是当然无效了,而是效力待定,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使转让行为生效,并取得对抵押人的追偿债权。当然如果受让人不这么做,还是自始无效。

另外,乙方该还钱给银行吧?

担保法 司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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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tianweng107 + 3 非常感谢!不好意思,今天能评分出去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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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13-3-18 22:55
其实《担保法》那条 在 担保法司法解释发布实施后就已经被突破了
不是当然无效了,而是效力待定,受让人 ...

恩,这样说法是对的。有效的前提是不损害善意的抵押权人利益。但关键辆这玩儿是要登记的,有权利负担的情况下,后手是过不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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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3: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gdwing 发表于 2013-3-19 11:04
恩,这样说法是对的。有效的前提是不损害善意的抵押权人利益。但关键辆这玩儿是要登记的,有权利负担的情 ...

这个问题 见5楼第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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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22: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下认为可撤销或行使追及权。另抵押以谁的名义?看最高院的解释有好几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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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5: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担保法及解释,效力待定,受让人偿还抵押人债务方可取得汽车物权,但可追偿,否则,该合同随时可能被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而被撤销。“抵押权人在撤销抵押合同之前,此项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唯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抵押权人不行使这一权利时,抵押物转让合同应为有效。”(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

点评

担保法被特权法191条修正了哦。  发表于 2013-3-2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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