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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国信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件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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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16: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报道事件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留意到某媒体刊登了《勤上光电瞒天上市:“自己人”成大客户》的报道,勤上光电随后出具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3-19,以下简称“澄清公告”),国信证券特此对该媒体报道和澄清公告进行了解和核查,并对此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一、媒体报道情况

2013年3月26日,某媒体刊发了《勤上光电瞒天上市:“自己人”成大客户》的报道(以下简称“该报道”),质疑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勤上光电”)“涉嫌虚构销售”、“涉嫌造假上市”,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疑勤上光电与部分客户交易的真实性

(1)质疑勤上光电向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光电”)销售的真实性。
(2)质疑勤上光电向广州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顿照明”)销售的真实性。
(3)质疑勤上光电向广东晶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湛节能”)销售的真实性,并称“晶湛节能向工商局提供的收入证明中,却称2008年及2009年该公司没有经营活动,收入均为零。”。

(二)质疑勤上光电员工与上述客户的关系

(1)对品尚光电和黄灿光的关系存疑。
(2)对芭顿照明和勤上光电员工黄灿光、贾广平及离职员工邓力山的关系存疑。
(3)质疑黄就洪的身份,认为晶湛节能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黄就洪还是勤上光电参股公司江苏尚明光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但黄就洪同为勤上光电参股子公司和客户的股东的双重身份在招股书中没有披露。

(三)质疑勤上光电子公司与两客户注册地过近

(1)对勤上光电的两客户晶湛节能、芭顿照明和勤上光电子公司广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勤上”)注册地址过近及变更情况存疑。
(2)一个名叫刘智然的人用笔修改过广州勤上的公司章程,同时他(她)的名字又出现在晶湛节能和芭顿照明的工商资料中,先后为勤上光电客户晶湛节能和芭顿照明代办年检或其他工商事宜。
(四)2008年至2011年,勤上光电的大客户变动异常频繁,不稳定。

二、核查工作情况说明

(一)勤上光电与报道所提及的三大客户销售真实,不存在虚构销售的情形

1、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的交易情况

2010年底,品尚光电承接了“梅州城区一江两岸夜景照明工程”(工程验收报告 见图1 )、“梅州市S223线梅城至雁洋段公路路面整治工程亮化项目” (验收报告见图2)、“S224线、206国道、山水城 、客天下” 等系列路灯工程。随后,品尚光电向勤上光电采购产品、模组等产品,分二期完成了该等项目。2010年, 品尚光电与勤上光电的交易金额为1,496.28万元,占勤上光电当年销售收入的2.71%;2011年,品尚光电与勤上光电的交易金额为4,789.79万元,占勤上光电当年销售收入的6.23%;两年累计交易额为6,286.07万元(含税价为7,354.70万元,除特别注明,本公告所涉及的销售数据为不含税金额),占勤上光电两年营业收入的4.76%。相关销售及回款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及勤上光电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核查程序】

(1)获取勤上光电和品尚光电签署的《买卖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
(2)进一步获取品尚光电与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的《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和品尚光电与梅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签订的《BT投资建设合同》,并通过搜索公开信息获知品尚光电为“梅州市城区一江两岸夜间景观照明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梅州市S223线招标真实存在。
(3)对品尚光电进行实地走访,获知其总体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情况,确认其对勤上光电的采购额和尚未结算的货款金额。获悉其由于当地后续投资机会欠缺,品尚光电目前缩减规模、缩减人员,但仍保有质保和售货服务业务以及一部分小规模的项目。了解到品尚光电目前处于缩减规模蓄势待发阶段,前期拟在工业园区购买建厂用地由于业务量未能匹配而延缓开发计划。(4)实地走访了“梅州市一江两岸”和“梅州市S223线”等工程,查阅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真实可查。
(5)对勤上光电决策层和管理层访谈,了解到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的合作背景和缘由。
(6)核查统计了勤上光电对品尚光电的主要销售发票明细、主要收款明细以及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企业往来询证函》。
(7)比较类似产品向第三方销售的价格和向品尚光电的销售价格,没发现两者价格存在重大差异。

【核查结论】

勤上光电对品尚光电的销售是真实、公允的,不存在虚假销售的情况。品尚光电采购的产品和模组具有真实的工程背景,最终实现销售。

2、勤上光电与芭顿照明的交易情况

2008年度,公司与芭顿照明的交易金额为1,573.53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44%。芭顿照明与勤上光电发生上述交易是因芭顿照明向成都滨江路、成都电力大厦亮化工程、广州新中轴线亮化工程-琶洲塔、赤岗塔、艺洲路、艺苑路等项目提供产品。经查,以上相关项目均已经完工。相关销售及回款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核查程序】

(1)通过与勤上光电高管访谈,了解勤上光电与芭顿照明的交易情况。

芭顿照明与勤上光电发生上述交易是因芭顿照明向成都滨江路、成都电力大厦亮化工程、新中轴线亮化工程-琶洲塔、赤岗塔、艺苑路、艺洲路等项目提供产品。

(2)调取并匹配勤上光电与芭顿之间的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据及银行回款单据。
(3)实地走访芭顿照明公司,并与其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芭顿照明的过去及目前经营情况,以及其股东情况。
(4)实地查看了公司产品最终安装地琶州塔、赤岗塔、成都滨江路以及成都电力大厦,确定产品的规模及数量。
(5)对工程安装方进行了项目访谈,了解其与芭顿照明之间的业务合作的真实性以及最终安装地的情况,与之前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相互印证分析。
(6)比较类似产品向第三方销售的价格和向芭顿照明的销售价格,没发现两者价格存在重大差异。

【核查结论】

勤上光电对芭顿照明的销售是真实、公允的,不存在虚假销售的情况。芭顿照明采购的产品和模组具有真实的工程背景,最终实现销售。

3、勤上光电与晶湛节能的交易情况

(1)2008年度,勤上光电与晶湛节能的交易金额为1,200.34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2.62%。晶湛节能与勤上光电发生上述交
易是由于晶湛节能为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及周边亮化工程等项目提供灯具产品。经查,该项目已经完工。相关销售及回款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2)媒体报道提及的晶湛节能“向工商局提供的收入证明中,却称2008年及2009年该公司没有经营活动,收入均为零”的情况,属晶湛节能公司自身行为,与勤上光电无关。

【核查程序】

(1)通过与勤上光电高管访谈,了解勤上光电与晶湛节能的交易情况。

勤上光电与晶湛节能的交易产品主要是为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亮化项目而生产的,且大部分属于按设计方案进行深度设计开发出
来的定制产品。

(2)调取并匹配勤上光电与晶湛节能之间的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据及银行回款单据。
(3)实地走访晶湛节能公司,并与其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晶湛节能的过去及目前经营情况,以及其股东情况。
(4)实地查看了产品最终安装地天河体育中心、确定产品的规模及数量。
(5)对工程安装方进行了项目访谈,了解其与晶湛节能之间的业务合作的真实性以及最终安装地的情况,与之前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相互印证分析。

【核查结论】

勤上光电对晶湛节能的销售是真实、公允的,不存在虚假销售的情况。品晶湛节能采购的产品和模组具有真实的工程背景,最终实现销售。

附勤上光电与上述客户发生交易完成的部分终端工程的验收资料:

图1 梅州城区一江两岸夜景照明工程验收报告部分页面
图2 梅州市S223线梅城至雁洋段公路路面整治工程亮化项目验收报告部分页面

综上,勤上光电与与晶湛节能、芭顿照明及品尚光电之间的交易与其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规模是相吻合的,有据可查,均为真实的交易;相关交易价格公允,且与市场价格一致,不存在虚构销售、造假上市等情形。

(二) 该报道所提及的有关客户公司、法人及相关自然人情况的说明

1、品尚光电和相关人员的情况

【核查情况】

(1)经咨询品尚光电公司,并由品尚光电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品尚光电成立于2010年10月8日,住所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半导体照明产品;制造、销售:灯具、灯饰、光电子元器件;室内设计、装饰。”;现任法定代表人为李衡新。

(2)品尚光电原是由黄灿光与芭顿照明、东莞市至上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至上亮化”)、杨浩成于2010年10月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品尚光电设立时,黄灿光、芭顿照明、至上亮化、杨浩成分别持有品尚光电16%、35%、45%、4%的股权。与此同时,黄灿光、贾广平分别持有芭顿照明60%、40%的股权,贾广平、官祥峰分别持有至上亮化30%、70%股权。

2011年3月,贾广平将所持至上亮化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梁庆培。2011年9月,黄灿光将所持品尚光电16%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李衡新。2011年11月,至上亮化将所持品尚光电45%股权全部转让给朱江,芭顿照明将所持品尚光电35%股权全部转让给姚勇,李衡新将其所持品尚光电16%股权分别转让给朱江、姚勇。

2010年10月8日设立品尚光电时董监高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黄灿光,监事李吉松;2011年9月19日董监高人员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衡新,监事李吉松;2011年11月14日变更至今董监高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衡新,监事朱江。

(3)黄灿光、贾广平、官祥峰和李吉松在勤上光电的任职情况如下:

黄灿光于2005年入职勤上光电,曾担任勤上光电灯饰事业部主任、发展部主任;2007年12月起至2010年6月兼任勤上光电职工代表监事;2010年6月辞去勤上光电监事职务;现任勤上光电项目发展部经理。

贾广平于1997年入职勤上光电,2007年12月至今担任勤上光电职工代表监事;2010年12月至今兼任勤上光电下属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现担任勤上光电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官祥峰2008年4月入职勤上光电,至今任技术支持部副经理,该职位为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外的普通职位。

李吉松2007年12月至今任勤上光电子公司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勤上光电行政部职员。

(4)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发生交易期间,品尚光电的其他投资方李衡新、朱江、姚勇、杨浩成、官祥峰、梁庆培与勤上光电及勤上光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5)品尚光电设立时,黄灿光直接持有品尚光电16%股权,通过芭顿照明控制品尚光电35%股权,是品尚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勤上光电监事贾广平通过至上亮化、芭顿照明参与投资品尚光电。

(6)当时,勤上光电认为LED照明应用市场早期启动阶段的市场特征是以示范项目为主,单一项目较大但缺乏连续性,勤上光电同意有市场资源的员工可自行组建或与合作伙伴共同组建公司来承接有关LED工程项目。因此,黄灿光、贾广平投资设立品尚光电,并在其承接的工程中采购和使用勤上光电的核心模组和灯具产品。

(7)2011年9月,黄灿光已将所持品尚光电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与勤上光电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不再持有品尚光电股权,并不再担任品尚光电任何职务。2011年3月、8月,贾广平分别将其所持至上亮化、芭顿照明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与勤上光电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不再持有品尚光电股权。

【核查程序】

(1)获取经勤上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确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2)对勤上光电的决策层和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相关人员在勤上光电及其子公司的任职情况,了解公司曾经存在以员工自行组建公司承接有关LED工程项目的做法。

(3)与品尚光电股东访谈,确认其现时股东情况。

(4)翻阅品尚光电的工商登记资料,确认其股东的变更情况。

【核查结论】

(1)品尚光电设立时,黄灿光直接持有品尚光电16%股权,通过芭顿照明控制品尚光电35%股权,是品尚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勤上光电监事贾广平通过至上亮化、芭顿照明参与投资品尚光电。

品尚光电设立时,黄灿光直接持有品尚光电16%股权,黄灿光、贾广平分别持有芭顿照明60%、40%的股权,贾广平、官祥峰分别持有至上亮化30%、70%股权。因此,黄灿光为品尚光电的实际控制人,贾广平通过芭顿照明和至上亮化参与品尚光电的投资。鉴于黄灿光于2010年6月辞任职工监事职务,但其在离任未满12个月内,通过其控制的品尚光电与勤上光电发生交易,且勤上光电在任监事贾广平通过至上亮化、芭顿照明参与投资品尚光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于2010年和2011年发生的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勤上光电与品尚光电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期间
销售单位
采购单位
产品
不含税金额
勤上光电当年销售收入
占比
2010年
勤上光电
品尚光电
路灯及景观灯
1,496.28
55,228.30
2.71%
2011年
勤上光电
品尚光电
路灯及景观灯
4,789.79
76,930.42
6.23%

(2)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 勤上光电在2008年-2011年的主要销售模式介绍: a、工程直销:勤上光电直接向终端项目业主销售。如勤上光电已完成的深高速EMC项目、东莞市石排LED 照明节能改造项目; b、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销售:如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深圳市京基金融中心大厦亮化项目向勤上光电采购产品; c、通过参股公司实现销售:如江西勤上光电有限公司为实施南昌市枫林大道亮化项目向勤上光电采购产品; d、通过其他第三方实现的销售:如工程经销商、产品经销商、员工投资成立工程或销售公司,如品尚光电为实施“梅州城区一江两岸夜景照明工程”、芭顿照明为实施成都、广州相关亮化工程而向勤上光电采购产品。

勤上光电及黄灿光、贾广平因疏忽和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识不强,均未意识到品尚光电、芭顿照明与勤上光电之间的交易属关联交易,未将以上有关人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提供给勤上光电为发行上市所聘各中介机构,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信息。对此,勤上光电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2、芭顿照明和相关人员的情况

【核查情况】

(1)芭顿照明成立于2008年9月,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8-238号自编M1幢2楼自编3号房,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美吟,经营范围为“户内外灯光、道路照明、舞台灯光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咨询;照明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芭顿照明原由公司员工黄灿光和贾广平共同投资,于2008年9月设立,设立时由黄灿光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贾广平担任监事,勤上光电下属子公司员工邓力山任设计总监,其任职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邓力山于2008年3月入职勤上光电下属子公司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总监;2012年3月离职。

(3)张美吟,从未在勤上光电及勤上光电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任职。

(4)如上述,黄灿光和贾广平投资芭顿照明也是由于勤上光电当时同意有市场资源的员工可自行组建或与合作伙伴共同组建公司来承接有关LED工程项目。

(5)2011年9月,黄灿光和贾广平已将其所持芭顿照明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与勤上光电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黄灿光和贾广平不再持有芭顿照明的股权,并不再在芭顿照明担任任何职务。

【核查程序】

(1)获取经勤上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确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2)对勤上光电的决策层和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相关人员在勤上光电及其子公司的任职情况,了解公司曾经存在以员工自行组建公司承接有关LED工程项目的做法。

(3)与芭顿照明股东访谈和翻阅芭顿照明的工商登记资料,确认其现时股东情况。

【核查结论】

(1)芭顿照明与勤上光电发生交易期间,勤上光电的监事黄灿光控制芭顿照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勤上光电与芭顿照明发生的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勤上光电与芭顿照明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期间
销售单位
采购单位
产品
不含税金额
勤上光电当年销售收入
占比
2008年
勤上光电
芭顿照明
路灯及景观灯
1,573.53
45,745.73
3.44%

(2)勤上光电及黄灿光、贾广平因疏忽和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识不强,均未意识到芭顿照明与勤上光电之间的交易属关联交易,未将以上有关人员对外投资、任职情况提供给勤上光电为发行上市所聘各中介机构,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信息。对此,勤上光电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3)经查,自2008年1月起至今止,除上述事项外,勤上光电不存在与勤上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参与投资的企
业进行交易而未披露的事项。

3、晶湛节能和相关人员的情况

【核查情况】

(1)晶湛节能成立于2007年11月,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8-238号自编M1幢2楼自编1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就洪,经营范围为“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的销售与服务;节能工程方案的设计、工程承接;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设备、
水电设备安装与销售;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户内外灯光、道路照明、舞台灯光的设计、安装、调试及技术咨询;照明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

(2)晶湛节能的实际控制人黄就洪从未在勤上光电或勤上光电参股、控股企业任职。

(3)黄就洪与勤上光电参与投资江苏尚明光电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尚明”)的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黄就洪与勤上光电不构成关联关系。晶湛节能虽然曾是勤上光电的客户,但其与勤上光电并无关联关系,勤上光电认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股东情况,并不会影响其与公司商业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核查程序】

(1)对晶湛节能股东进行访谈,了解晶湛节能与勤上光电合作的项目背景,产品最终安装地,以及确认公司的董、监、高与勤上光电不存在关联关系。
(2)查阅勤上光电董事、监事及高管对外投资情况及任职情况,确认公司与晶湛节能不存在关联关系。
(3)翻阅相关文件,确认黄就洪除与勤上光电共同参与江苏尚明外,没有其他与勤上光电共同投资的关联。

【核查结论】

黄就洪是晶湛节能的主要股东,其并未在勤上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共同投资江苏尚明的关系外,与勤上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其他关系。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勤上光电与晶湛节能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三)广州勤上和晶湛节能、芭顿照明注册地相邻的原因说明

【核查情况】

1、广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住所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新街18号自编109室(原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8-238号自编M1幢2楼自编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旭亮,注册资本21,000万元,实收资本5,125万元, 勤上光电和全资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占广州勤上的注册资本比例分别为99.45%和0.55%。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发光二极管照明产品、发光二极管背光源、发光二极管显示屏、工艺品、五金制品、电线电缆、铜材、电子元器件、塑胶材料;发光二极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照明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刘智然确有为晶湛节能、芭顿照明代办年检或其他工商事宜的行为。

【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了广州勤上和晶湛节能、芭顿照明
2、和相关人员访谈了解相邻的原因及代办年检和其他工商事宜的原因。

【核查结论】

经核查,晶湛节能、芭顿照明及广州勤上均不属生产性企业,其注册地址曾比较接近,是由于三家公司从事同一行业的业务,员工之间也有较多交流和沟通,故当时三家公司均将住所选择在行业产业集群区域内的相近地址。2012年8月,广州勤上的注册地址已变更为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新街18号自编109室。

据核查,刘智然原为广州勤上的普通员工,由于其熟悉工商注册方面的流程及手续,且与相关公司股东熟识,故受晶湛节能、芭顿照明工作人员委托协助办理晶湛节能、芭顿照明的工商登记事宜。该行为纯属员工个人行为,与勤上光电无关。

(四) 2008年至2011年,勤上光电各年内销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

【核查情况】

公司在2008年到2011年期间,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大功率LED照明业务(包括大功率LED路灯、大功率LED景观灯);一类是传统的小功率景观产品。

大功率LED照明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它奠定了公司在LED行业中的龙头地位。自2007年起,由于各级政府对大功率LED照明产业的大力支持,国内LED照明市场先于其他国家率先启动,因此,公司在2008年到2011年大功率LED照明市场起飞阶段,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国内的LED照明市场。

另外,在2008年到2011年期间,大功率LED照明市场主要集中在路灯、景观灯、隧道灯、商业照明等领域,往往是以项目的形式产生,例如公司2010年的重要客户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缘于公司承接了深圳京基100的室内室外照明和景观项目,而该类项目一旦实施完毕,深圳京基100在近期将不太可能大规模更换照明系统,因此,其室内室外的照明和景观项目也不可能有后续工程。因此,随着项目的结束,公司需要寻找新的客户,这也造成了公司在2008年到2011年内销业务中客户变动较大。

【核查程序】

1、调取了《招股说明书》,了解公司业务分类情况及行业发展特点
2、分析了行业特点和公司业务特点的匹配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和分析,由于公司内销业务主要是大功率LED照明产品,并且多以工程项目的形式出现,故公司内销客户变动较大是与公司内销业务的特点相匹配的。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2008年-2011年期间,勤上光电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勤上光电前五大内销或外销客户中任职或者享有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通过国信证券项目组上述尽调工作,国信证券判断:勤上光电不存在“涉嫌虚构销售”、“造假上市”的情形,勤上光电与相关客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是真实、公允的。

勤上光电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品尚光电、芭顿照明系黄灿光、贾广平曾经投资企业,及其与勤上光电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因为勤上光电及相关人员疏忽所致,对有关信息披露及关联交易的规定理解不足,信息披露意识不强,对员工对外投资和兼职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

根据勤上光电《内部问责制度》,勤上光电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以下问责处理:

a.停发勤上光电董事长、总经理李旭亮6个月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b、停发时任总经理、现任副董事长黄冠志4个月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c、停发勤上光电董事会秘书韦莉4个月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d、停发勤上光电时任监事贾广平3个月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停发勤上光电员工黄灿光3个月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勤上光电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谨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并对媒体相关监督报道表示感谢,欢迎广大媒体、投资者对勤上光电经营、管理继续进行监督,也欢迎前来勤上光电进行实地调研。

同时,勤上光电郑重承诺,勤上光电今后将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定的学习和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对员工对外投资和兼职行为的管理,严格审查关联人和关联企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信证券将加大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力度,对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上市规则知识的深入辅导,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规范运作、履行承诺和义务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事件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林斌彦 张俊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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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20: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停发绩效工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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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20: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核查意见写与不写有何区别? 能免责吗?
到底是敌人太狡猾?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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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22: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核查明显是流于形式,推脱责任,隐匿关联交易岂能用疏忽一带而过,内部问责太搞笑了,核查的内容材料基本都可以后补,大家都晓得的,呵呵,关键还得核对资金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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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09: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核查程序流于形式,资金流水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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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0: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资金流水有关系吗?呵呵,受核查影响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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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因为公司及有关人员疏忽就算了吧,毕竟是前几大客户,还属于关联交易,属于重大遗漏,没尽到勤勉尽责,应给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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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核查了"主要销售发票明细、主要收款明细以"应该就是核查了资金流水,承认无法回避的关联关系,
项目工程是真实存在的是核查报告认定销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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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项目工程真实存在无法证明销售真实!!!项目工程真实最多证明部分销售真实,项目工程收入多少,其中采购该类产品多少,这个才有可能证明销售真实!总之假的很!希望退市+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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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1: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不是涉嫌虚构销售+造假上市???!!! 这个结论交易所怎么同意发表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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