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3721|回复: 10

[证监会] 收购豁免的情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11 04: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豁免申请

  当出现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总之,出现法定情形时,要么发出收购要约;要么豁免;要么减持)
  免除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注意1】股东大会要作两项决议:①同意收购人取得新股(非公开发行的规定);②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注意2】只限制收购人取得的新股,收购人原有的股份不受限制(原规定是全部限制)。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的新规定】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人有上述第3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评分

参与人数 8金币 +25 先锋币 +13 收起 理由
chaojiren + 3 + 2
国信小王 + 3 + 2
投行打杂民工 + 3 + 2
投行小李 + 5 + 3
鼠小弟的小背心 + 3 + 2
zhangxingyan + 3 + 2
组合吧 + 3 不错。是热点问题
zxm19870427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3-4-11 09: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块感觉写的还是挺乱的,看了很久才理解

点评

赶紧给我加分让偶升级为9级会员啊!论坛就我是9级会员!仅此一颗!  发表于 2013-4-12 00:0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1 09: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楼主总结得很清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1 16: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聪聪很着急啊
哈哈

点评

赶紧给我加分让偶升级为9级会员啊!论坛就我是9级会员!仅此一颗!  发表于 2013-4-11 23: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2 09: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组合吧 发表于 2013-4-11 16:37
聪聪很着急啊
哈哈

这篇已经加分了。
你再出点货吧。
要不,你给我点资料,比如上市公司关联往来方面的法规,以及财务公司存贷款方面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1: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组合吧 发表于 2013-4-12 09:09
这篇已经加分了。
你再出点货吧。
要不,你给我点资料,比如上市公司关联往来方面的法规,以及财务公司 ...

关联方往来方面没有专门的法规吧?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还是有一些的!

规定
1、《公司法》相关规定
2、《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 关联交易)
3、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交易》
4、IPO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
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
11、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1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
上述法规,没有收购重组中的关联交易的法规

评分

参与人数 3金币 +8 先锋币 +7 收起 理由
组合吧 + 2 感谢聪聪。另外,财务公司存贷款的深交所应.
投行打杂民工 + 3 + 2
投行小李 + 5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1: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组合吧
,法规给你了,加分啊!

评分

参与人数 3金币 +11 先锋币 +5 收起 理由
组合吧 + 3 多谢多谢。好人哪
投行打杂民工 + 3 + 2
投行小李 + 5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2 17: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点评

光说***,又不加分给我  发表于 2013-4-12 17: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2 17: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triston 发表于 2013-4-12 17:42
学习了。。。。

要那么多分干嘛呀?

点评

赶紧给我加分让偶升级为9级会员啊!论坛就我是9级会员!仅此一颗  发表于 2013-4-14 17: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4 16: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永远都是这么威武!!分析的很到位。

点评

您是?不会是我同事吧?  发表于 2013-4-16 12:3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10:35 , Processed in 0.234380 second(s), 4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