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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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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5: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下载《办法》里,第十六条第二款,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是未达到20%,还应披露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
第十七条第二款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
疑问:如果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同时满足了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标准,是否也应该执行相关要求?但是第十六条第二款又只说了应披露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
同样的疑问还有第十九条。
求人哥哥姐姐们解答下。
发表于 2013-4-22 15: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于20的实际控制人按十七条第一款,20-30之间按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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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2 15: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qizhankuan 发表于 2013-4-22 15:21
小于20的实际控制人按十七条第一款,20-30之间按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一样。

晕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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