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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发布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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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21: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发布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还有效吗?因为看到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中的“ 六、2011年11月22日我会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
另外《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中的设立直投公司的条件是否已经废止了?
  是不是现在成立直投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三、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的重要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
(二)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健全的净资本补足机制。对净资本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以确保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三)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需要整改的重大违规问题;
(四)投资到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投资;
(五)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
(七)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建立的各项制度、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设立的举报信箱地址或者投诉电话;
(八)除证监会同意外,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借用直投子公司名义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九)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十)加强公司的人员管理,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公司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投行人员书面承诺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只能由母公司设立1家直投子公司。


发表于 2013-6-4 2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觉得应该算废止,虽然没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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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22: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更老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也没明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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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23: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最新的记吧,而且是协会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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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0: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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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1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tqhh 发表于 2013-6-4 21:37
同问,觉得应该算废止,虽然没有明文。

不好意思,是我看规定不仔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仅是说协会自身发布的“通知”废止,并没有说〈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废止,且指引是证监会发布的,协会无权废止。《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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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13: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tqhh 发表于 2013-6-4 22:16
还有一个更老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也没明确废止。。。。

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 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 规定:
二、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
三、证券公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一)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BB级以上分类级别;
(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5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100亿元;
而“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已没有这些条件,如果这个函未废止,是不是还要满足这些条件呢?但从指引的字面上看似乎是不需要。
  2010年还考了这些条件,有谁能提供2012年设立 的直接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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