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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晕了吗,关于13缓芬河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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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7: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是我晕了吗?

13绥芬河债的募集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里披露的“偿偿保障措施”章节,发行人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形式增信的,但是其抵押的土地是“划拨”地。

按规定,“划拨”地抵押是要满足如下条件的: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13缓芬河债在募集说明书中仅表明“本次用于债券抵押的土地的评估价值已经考虑了划拨性质土地用于抵押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因素”。

根据上述4)的规定,应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是否需要在补交出让金或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之后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呢?

有哪位在项目上遇到过类似情况吗?


发表于 2013-5-17 2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初看法规很容易出现楼主的问题,现实中国有企业出资、抵押等都是这么操作的,就是评估的时候扣除掉该出的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有专门的评估指引的,这是常规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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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7: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的有道理,地方处理就是这么变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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