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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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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4: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股东,那么,该企业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自然会出现自然人股东,此时,持有该外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确权至个人吗?(以法人股东解散,股权转让至自然人名下或者诉讼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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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8: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印象是设立时不能有自然人,但已有的可以排除。这块不太严格,履行好商务部和外管局手续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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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起时不可以
增资等方式没问题
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行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后,增加了71名自然人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自然人股东是否符合上述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增加自然人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发表意见并提供依据。
2009年6月18日,根据发行人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行人决定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00元,公司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5800万元。
2009年6月23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外资函〔2009〕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增加股本5000万股,新增股本由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认购。
200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2009年6月24日,立信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09)第2383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6月23日,发行人已收到新增股东以货币缴纳的实收资本共计5000万元,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45800万元,实收资本为45800万元。
2009年6月29日,发行人取得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33060040000403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变更为45800万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发行人于2009年6月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发行5000万股股份的行为,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履行了法定的增资程序,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一百七十九条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发起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自然人投资参股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限制了中国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的主体资格,但其并未明确禁止中国境内自然人以增资的方式成为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作为《暂行规定》颁布机构,于2009年7月3日出具的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也已就此作出了无禁止性规定的批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之自然人股东行为,并未违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3、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浙商务外资函〔2009〕75号批复、信会师报字(2009)第23836号《验资报告》等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09年6月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增发5000万股股份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工商变更手续,认股人也履行了出资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增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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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3 10: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5-27 18:56
我的印象是设立时不能有自然人,但已有的可以排除。这块不太严格,履行好商务部和外管局手续就行。

嗯,嘻嘻...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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