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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委托企业去银行贷款给财政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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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7: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做初步尽调的时,遇到一农业企业,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融资合作协议》,协议大概内容是地方政府委托企业向当地信用社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前期费用和贷款产生的利息军由政府承担。贷款期间,企业如果资金紧张,可与政府协商使用所贷款项(使用期内贷款利息由企业支付)。贷款到期后,甲方负责偿还全部本息。

个人感觉这个做法不太合理,企业未从中获得利益,但却担上了地方政府违约的风险,请各位前辈指导。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7: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大神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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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7: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大神解释,最近也遇到过这样一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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