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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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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2: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上市规则:
如一法人与上市公司同受国资委控制,不构成关联关系,除非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疑问: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不知道为何上市规则还要绕一大堆“除非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只要该法人的董事、高管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就构成关联关系啊。难道同受国资委控制的法人是例外,必须“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才算关联关系?

想了一会儿。
嗯,我倾向于理解为例外,因为国资的董监高很多都是委派的,单独一个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另一法人担任董事高管,并不能说明两者有啥关联。这跟私人企业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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