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smile0331 发表于 2013-6-1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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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函[2000]7号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文号】 财会函[2000]7号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0-9-8 【生效日期】 2000-9-8 【法规效力】 有效 【失效日期】 N/A 【所属类别】 N/A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财政部 财会函[2000]7号 2000年9月8日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20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 “2、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润分配基数确定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鉴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与此类似,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资产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建议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3、2011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五、上市公司制订分配方案,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其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4、201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三、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等有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5、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 “四、关于利润分配基础及其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口径为基础。 上市公司本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需提前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而无法满足现金分红需求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