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新规】 【放宽投资者的范围,放宽计入净资本的限制】 1、 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2、 长期债务计入净资本,但合计不超过50%;短期债务不得计入净资本,但可以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3、 转让场所放宽: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转让,包括银行间市场。 4、 批准放宽:次级债券由证监会核准;次级债务、展期、偿还、利率调整等由证监局核准。 5、 储架发行制度:6个月完成首期发行,24个月完成全部发行。 6、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7、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控制 8、 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 9、 提前到账: 证券公司获批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可自债务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债务资金于获批日之前到账的,证券公司应自获得住所地证监局批复之日起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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