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019|回复: 7

[必考知识点] 关于询价对象(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13 13: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询价对象参与询价与网下配售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我会2012年5月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自营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可以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

Q:是不是意味着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都可以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了?

根据新基金法: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Q:是不是说主承销商控制的基金也可以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了?
发表于 2013-6-13 15: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要看新的《承销管理办法》。
首先你的第一个问题,集合理财计划是在承销办法中罗列的配售对象之一的(当然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一级债基不能参与,见协会后来颁布的询价对象备案通知),所以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是可以参与网上或者网下的报价的。
定向理财计划不在配售对象中,所以不能参与IPO首发的询价。当然,根据保代培训,定向理财计划可以参与非公开,并视为一个发型对象。
第二个问题关于基金资产。新基金法中明确了只要以基民利益优先为原则,基金资产可以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但从这个要求来看,基金资产买卖可以参与网上或者网下的发行。但是新的《承销管理办法》中,有一条规定:询价对象如果与发行人或者主承有控制关系,则不能网下询价。所以结合两个法规来看,基金资产只能参与控股股东作为发行人或主承的网上发行。
不知道我的认识是否对,大家讨论。


点评

有控制关系的自营账户才不能参与询价,基金不是自营账户,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发表于 2013-6-18 09:54
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是常规类询价对象,定向理财计划可以是推荐类询价对象吧  发表于 2013-6-13 16:49
@heidichan 后续还有其他文件修改,集合信托计划一般是比较投机的,所以被删掉了  发表于 2013-6-13 16:47
承销办法写了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呀“(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发表于 2013-6-13 16: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16: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bruce1225cn 发表于 2013-6-13 15:52
我觉得还是要看新的《承销管理办法》。
首先你的第一个问题,集合理财计划是在承销办法中罗列的配售对象之 ...

关于第一个问题,第一,这个文件是证监会对于承销办法第19条规定的解释,且明确说了除了主承销商控制自营之外的都可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应该属于自营之外的账户吧;第二,虽然配售对象没有写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但是写了“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定向是否属于这里面的呢。

第二个问题,旧基金法是明确不允许的主承销商的基金认购其承销的股票的,但新基金法修改后已经没有了这个规定。而且你说的那个规定只是针对承销管理办法对主承销商控制的自营账户的规定,并没有针对基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13 16: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是常规类询价对象,定向理财计划可以是推荐类询价对象吧

第二个问题,请楼下高手回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13 17: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yuchenzhang10 发表于 2013-6-13 16:41
关于第一个问题,第一,这个文件是证监会对于承销办法第19条规定的解释,且明确说了除了主承销商控制自营 ...

楼主说的有道理。仔细研究了一些条款,我认为基金资产网上网下都应该没有障碍了。至于定向理财计划,我是这样认为的:定向理财计划在条款中没有明示,但是保代培训中已经说过定向理财计划可以参阅非公开且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定向理财的实质是对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个性化服务,推荐类询价对象中既然已经有了自然人,那应该定向理财也可以。

不敢肯定,大家讨论。也许这是一个考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2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bruce1225cn 发表于 2013-6-13 17:50
楼主说的有道理。仔细研究了一些条款,我认为基金资产网上网下都应该没有障碍了。至于定向理财计划,我是 ...

最近处的文貌似跨度都有点大,和以前的很多规定都不太好挂的上钩,需要仔细理解下立法者的本意在哪里,或者说规定为什么这么改……
第一个问题:我贴下全文  

“关于询价对象参与询价与网下配售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询价对象参与询价与网下配售有关事项的请示》(长发[2013]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我会发行监管部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会2012年5月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自营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可以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个问题:基金法这次修改之后变动不小,个人认为删去原文之后更符合第一个问题的解释,就是意味证监会在逐渐扩大询价配售对象 。这也符合证监会这次新股发行的改革思路……

点评

恩,这个文件知道的,没理解透彻。总之一个字,晕  发表于 2013-6-14 15:4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17 12: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个我的总结,供大家讨论、参考
(1)非公开:
【证券公司的自营和资产管理分开,各算1个;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定向、集合和专项),可以作为一个申购对象】
【基金的2个以上账户视为1个认购对象】
【信托只能自有资金】

(2)首发:
【在首发时,“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多支基金可以分别参与网上、网下】
【在首发时,只提到了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那么就是说定向、专项不能了?】(定向账户算客户的资金,是客户个人的,不是机构?所以只能走推荐类对象?)
【证券公司的资管账户,可以参与自己承销股票的询价、配售等。】(和以前相比放开了些。基金法都放开了嘛)
【首发时信托只能自有资金,集合信托停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17 16: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向不能常规类,只能推荐类。
新基金法规定下,网上网下无限制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4 20:32 , Processed in 0.200784 second(s), 3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