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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426|回复: 4

[疑问求答]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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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0: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坛上讨论的结果最终为(引自某一篇帖):
(1)5年内融过资的,每次都要写,不仅指前一次的;
(2)5年前的会计师不出鉴证报告,但董事会仍要出募投项目使用报告;
(3)募投项目指的是股权融资:现金增发/首发/重组/资产注入等,涉及股权变动的项目,不包括债权(公司债是借款,不是募集资金)。对股权无影响的资产重组合并等事项,作为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在其他地方披露。
(4)承诺效益的披露:口径应当一致、应对渐进达产情况做披露,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时,要合理分摊。
(5)如收购一企业、然后出售,需要说明收回的钱怎么用了;
(6)鉴证报告截止日期可以晚于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期;
(7)原则上不得由不同的会计师分别出具鉴证报告和同期的审计报告。

问题在于:
1、我翻看了几个最近增发的人家的招股意向书发现:
      (1)范围:严格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要求,披露最近5年募投运用和前次使用情况,其中的前次不一定是5年以内的,且仅为一次。
      (2)内容:加入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内容要求,比如最近3年实现效益情况、与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对照等(算是体现了从严从细的要求?)。

2、我翻看了最近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报告原文,发现大家披露的基本上都是最近一次,而这“最近一次”并不受五年内外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在五年之外也要披露。

综上,首先,招股意向书“从严从细”好像只是说内容,范围仍然是11号要求的范围;
其次,募投使用情况报告和鉴证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只有前最近一次且不受是否在五年内的影响。如果是这样,那么原来的“5年内鉴证+董事会说明,5年外仅董事会说明“是怎么回事呢?

作为一个没有做过再融资的,恳请达人解读~~~
发表于 2013-8-29 17: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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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9-7 21: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就是那个五年,是5年完整的会计年度,还是60个月?今年6月22日就考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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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16: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经验:
比较谨慎的券商会即使超过5年,也让会计师出这样的鉴证报告。
但是5年内没融资过,不出之前的那次或者IPO的那次也是有的,董事会过个决议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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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16: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bmf72 发表于 2013-9-7 21:49
还有,就是那个五年,是5年完整的会计年度,还是60个月?今年6月22日就考了一下。

规定上是5个会计年度

点评

同意,按规定来  发表于 2013-11-28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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