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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230|回复: 5

[疑问求答] 公司法--股权转让未登记,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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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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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2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法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应理解为无论是否善意】
2、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善意取得制度】

问题是:股权转让未登记,到底是不得对抗所有(无论是否善意)第三人?还是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表于 2013-6-21 0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能对抗

点评

那司法解释(三)怎么解释? 另外,对股份公司是否适用?  发表于 2013-6-2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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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1、股权没有过户,就不算“取得”;
2、个人理解应该也适用于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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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7: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司法解释三跟公司法相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应理解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都是这样的情形,在受让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形下,隐名股东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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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 23: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这个到底是登记对抗还是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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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17: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登记生效主义的情形,如不动产,A与B签订合同出售不动产,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又与C签订销售合同将该不动产卖给C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不管C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B都不得对抗C,C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而B只能依据生效的合同追究A的违约责任,因为A与B签订买卖合同生效甚至交付房屋都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C不论善意还是恶意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此种情形只发生于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情形,不适用股权转让,因为股权转让是登记对抗主义,一般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所有权已经转让,不登记并不能阻止所有权转让发生效果,只是没有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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