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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保代培训--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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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以上的原文:
(2)取消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自由增持的豁免许可;
(3)取消持股比例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豁免许可;
(4)取消因继承引发的豁免许可。
但重组办法是是这样说的:
第六章 豁免申请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以上两个说法是不是不同。难道又出了新的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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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0: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原文是指是的2013年第一期保代培训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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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0: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这里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与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的“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有什么区别?看看都有免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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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1: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2013年第一期保代培训中的原文: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
1、涉及独立董事的环节
(1)首次董事会;
(2)再次董事会;
(3)相关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2、        涉及的审计要求
(1)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
(3)购买资产,需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属于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均达到70%指标的;②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需要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4)审计基准日后6个月财务报告有效,最多可延长1个月,过期重新确定审计基准日审计,备考报告同时增加披露一期。
请问:对于“(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具体是内容是什么?是假设报告期初即完成重组编制的三年加一期备考利润表、最近一期备考资产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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