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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询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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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4: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户股东是国资。非公开发行不准备锁定投资者,准备投资者询价发行。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必须给20家基金,10家证券,5家保险,前20股东及董事会后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函“。

但是国资股东现在想排除掉某些投资者,希望在非公开发行预案中询价投资者范围限定在基金,证券,保险和信托。想把个人和其他法人企业排除出去。

请问,可以这样在预案中排除投资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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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5: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预案,只是感觉是多此一举,人家真想认购,完全可以通过基金认购,费用极低。
为此冒违规风险,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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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9: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时不给他发”认购邀请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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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07: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好像是前十大法人股东还有主动提供意向的都要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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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0: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20大股东在发行时是必须要发邀请函的。
个人感觉在做预案时可以将认购对象限定为意愿的认购对象,将个人和一般法人排除在外,这样被排除的对象在预案公告后,即使向董事会提交的认购意向,也可以根据预案将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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