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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金选择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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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交所2011年2月22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问题:
1、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吸并的情况,应该是合并方其他公司向被吸并方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没有问题。
2、上市公司吸并其他公司的情况,现金选择权是谁向谁提供?即:如果被吸并方是非上市公司,那么该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能获得合并方上市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吗?还有当作为合并方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143条要求回购其股份时,可以认为是一种现金选择权吗?实务中,通常所说的现金选择权是指哪一类?


请大家给予指点,谢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15: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高人解答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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