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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948|回复: 3

75号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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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7: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台湾人,在境内设立一家公司,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这个台湾人的内地老婆(两人已登记结婚),但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此台湾人负责,也就是说这个台湾人习惯性居住在内地,为了赴海外上市,现这个台湾人已在开曼设立一家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这家开曼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这个台湾人,请教各位:按照75号文的要求,这个台湾人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外汇登记吗?谢谢!
发表于 2013-7-16 17: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需要办理外汇登记。按照75号文、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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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12: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台湾人没有境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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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23: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确定,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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