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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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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13: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交易对方最迟应当在哪个时间点之前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土地、房产相关的权属证书好像最迟可以是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请遇到过此类实务问题的朋友给予解答,先谢谢了   

发表于 2013-7-25 08: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时间截点前最好,至少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重组方案的前一天取得证书,否则律师怎么出具意见?评估怎么出具报告?即使出具意见或报告,也会有前置条件。
到于开发条件,除非必须持有某些文件,否则可以通过价格上的变通来解决实际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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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6:2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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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多谢兄弟  发表于 2013-7-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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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7: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醉夜无眠 发表于 2013-7-25 16:24
申报前取得即可

看交易所出的文件中经常提到“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请教:这项要求是强制性的还是指引性质的规范,实务中要严格遵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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