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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期间股东能否分配一部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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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
应该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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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关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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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同意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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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履行程序的,没问题。
这个关键是在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中,对留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做出了明确,一般情况下都是上市后新老股东共享。在2009年以前,证监会对此是比较保守的,凡是做出决议并且在申报材料中说了共享的,上市之前不允许老股东先分,否则就和当初的股东大会决议不一致了。但是,实际情况是审核周期太长了,超过了1年,证券法规定3个月的期限形同虚设,所以,在各界的质疑和呼吁下,证监会也认可了,只要审核期超过1年,那么老股东可以继续正常分红,只不过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同时重新作出一个留存未分配利润归属的决议。
从法理上分析,证监会以前的不允许再审企业分红的规定是不对的,因为:
1、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股东大会有权修改,以前说上市后新老股东共享,那么现在没上市之前,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修改,这个完全符合公司治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2、审核期超过1年,不让分红,有可能违背章程的约定,有的章程规定了每年最低分红额,不让分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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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8 收起 理由
Malthus00 + 2
kenshinlong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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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6: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在不在审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履行程序、及时披露,并关注一下对公司财报和业绩的影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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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6: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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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8: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审期间分红,对于老板来说是多痛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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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8: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现金分红,如果是转增股本就不行了,需要撤回材料,在转增后再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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