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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收处罚后任职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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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事的任职资格限制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是不能提名为董事人选的。
我的疑问是,如果在任的董事受到公开谴责,有两种理解:
1、不满足任职资格,需要立即解聘;
2、不用解聘,只是下一届董事会不能再获提名。
以上两种理解不知道哪个正确,求帮助,谢谢。
发表于 2013-8-8 13: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认为应该是第一种情形。
另外提请注意一下,董事任职并非聘用或解聘,而是选举、辞职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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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5: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3-8-8 13:40
一般认为应该是第一种情形。
另外提请注意一下,董事任职并非聘用或解聘,而是选举、辞职或罢免。


        按照正常思路,可能第一种理解更容易接受,但是从法规上来说,只见到了对于被提名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还没注意到对已经在任的董事被谴责后是否仍然可以担任董事进行明确的约定,查了一下,实际操作中,也有上市公司董事一年前被交易所谴责后,目前仍然在任的情况,不过有位律师朋友认为谴责后是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的,所以对此存有疑惑。

        另外,关于董事选聘的问题,我的理解是,聘用关系是董事和上市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管是股东提名或是股东大会选举,只是形式上确定此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要确定法律关系,还必须签订聘用协议,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有明确要求,如下:
“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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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6: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个案来推翻主流,会给公司带来比较大的风险。
其次,关于董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个人认为,股东大会选举才是确定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的关键和实质所在,签订聘任合同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而已,两者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前者为主后者为铺,前者为公后者为私,而并非“只是形式上确定此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那么简,如不重视很容易在制作相关文件时出现低级错误。
实践中已不止一次地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制作的三会文件中出现对董事予以解聘、辞退的等字眼的低级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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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6: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3-8-9 16:13
用个案来推翻主流,会给公司带来比较大的风险。
其次,关于董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个人认为,股东大会选 ...

        我的理解刚好相反,个人、公司是两个单独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是公司内部的决策层面,其决议对于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比如我和某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如果它股东大会做出了一项关于我的决议,那我大可付之一笑不用理会。
        放到董事和公司上边也一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我为董事,这其实不代表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由公司(并不是该公司股东大会)和自然人之间通过某种协议,确认双方权利义务,这才是法律认可的关系。
        假设一种情况,如果某人被选为董事,如果没签订法律文书,因为其拒绝履行董事职责给公司带来损失,那么股东凭什么来向法院主张追究此人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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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公司怎么可能会选举你为董事?
公司选举董事,前提条件是其同意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不仅仅只是一纸决议那么简单,整个过程是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文件的,具体流程建议咨询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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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换句话来说,一个人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前提条件肯定是其同意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并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利、履行作为董事的义务了,如果此时因为其拒绝履行董事职责给公司事来损失,并以没有签订聘任合同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是不会被法院采集的。
股东向法院主张追究其责任的证据或凭证,并不仅仅依靠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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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个聘任合同,其一样要承担其作为董事给公司事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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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1 14: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3-8-9 17:20
你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公司怎么可能会选举你为董事?
公司选举董事,前提条件是其同意被提名 ...

        至于这个问题,看了看你的回答,有必要提醒你不要混淆以下概念:
        1、你的回复"你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公司怎么可能会选举你为董事"
        我再次提示,股东提名的董事,在正式就任董事之前,即便提名,也是没有任何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特别是独立董事,在正式就任之前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公司为什么就不“可能会选举你为董事”?
        2、你还是没有理解,某个公司的股东大会不是法人主体,对外形成缔约的只能是公司本身,股东大会只是一个内部决策过程而已,对外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董事”和“公司”双方。
        3、友情提示你的观点“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不仅仅只是一纸决议那么简单,整个过程是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文件的”这更是以偏概全。
        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随便约定这些形式的,即便约定不走任何规范流程和文件都是可以的。
        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由股东提名一个董事,但是这个董事没有签订任何的被提名人声明,被选举后他拒绝履行职责,没有任何问题。
        4、看到你用“低级错误”这种字眼,我觉得很不解,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现在都很不完善,有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执行起来就连不同的法官都有不同的看法,针对同一个规定,不同人有不同理解是很正常的,在别人的文件出现你所不认可的东西,你就认为是很低级的错误,我觉得这也太自我了。有分歧大家可以把意见拿出来交流交流,武断地判断别人都是错的,你有点过分自信了。
        5、针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有明确的要求,必须签订聘任合同,并且约定权利义务,这已经代表了监管部门的意见了。
        因为董事不够忠实勤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案例在中国已经发生了太多了,但是公司或者股东起诉董事来追究责任并且成功的案例太少太少,签订了聘用合同的还不一定能据此追究到董事的个人责任,更别说仅仅想凭“股东大会选举”这个理由就想最终追究个人责任。看你的回复,也看不出来是不是属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士,本人也没有职业资格,本帖只是在实务操作中的一些疑问,建议你多请教比较权威经验丰富的律师朋友。
        
        看到你刚刚的回复,你已经认识到选举董事“整个过程是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文件的”,这和你第一次回复的“股东大会选举才是确定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的关键和实质所在”这种认识相比,已经认识到有些流程和文件是不可或缺的,已经是本质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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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1 14: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教导、指示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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