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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私募债房地产业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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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0: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均明确房地产行业不能发行私募债。近期,小弟遇到一例,该公司主要资产为商业房产,价值颇高,公司将该房产租赁给一家商业公司(无关联关系)进行运营,并配套提供一些物业管理服务和配套服务,除此之外,并无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该公司是否仍认定为房地产业?是否可以发行私募债?


发表于 2013-8-9 09: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认定为房地产企业,本人认为房地产企业应为开发房地产企业,将使用大量资金,并可能推高房价,造成房地产泡沫。而该公司只是经营房地产租赁,同建设没有关系,所以应可以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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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0: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算房地产租赁,不能发行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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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0: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口径:从事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租赁的企业均认定为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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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cenyin_winson 发表于 2013-8-9 10:33
上交所口径:从事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租赁的企业均认定为房地产企业

谢谢,我们与上交所也沟通了,上交所的同志态度也比较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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