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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过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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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9-1 10: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
个人股东,后期都是用应收票据增资(金额比较大),验资报告上写的都是货币出资,没有评估报告
问题:
1、应收票据能出资吗?
2、假如能,作为个人股东用应收票据出资关注点?
3、应收票据就作为实务资产还是货币资产,即用不用评估
个人观点:
1、公司法规定 货币财产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票据应该问题
2、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应该是有购销业务为基础的,个人股东基本就不应该有票据;另外实务中一般都经常没有背书过程,很难证明票据是经过合法的流转背书给企业用来出资的,说白了就是资金来源证明问题;
3、个人认为需要评估,扣掉贴现费用
项目中遇到的问题,急用,请大侠多帮助




发表于 2013-9-1 12: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 先锋币

试回答一下:
1、法人股东以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应该是可以的。
2、但个人股东的话,不能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原因: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    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个人不能成为应收票据的持有人。
3、需要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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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5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Malthus00 + 2
ydwhq06 + 3 + 2 谢谢,说的有道理,倾向于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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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17: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出资。比如美元也可以货币计量,但是可以直接拿来在国内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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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08: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收帐款可以出资,应收票据理应也可以阿,倾向于需要评估,工商部门审核认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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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09: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用于出资,但是出资额需要评估和计量、确认。
要注意的是票款的贴现问题;
应当认定为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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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9: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不应该作为出资,如承兑汇票可以出资那么应收款也可以出资,在实务中债权都不能作为出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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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4: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应收票据本身不能出资,实际上是出资人用应收票据支付了应缴的货币出资,验资报告应以应收票据贴现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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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6: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如下法律制度: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合同法解释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分析: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能够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作为投资款的明显只有银行存款、现金,如果以银行票据出资,存入银行,也是先承兑后以货币存入银行,这就转化成货币出资;
因此,以银行票据出资的,只能认为是非货币出资;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所有非货币出资,应当经过评估作价;
第三、将票据出资,应当背书转让给拟成立公司(这里假设是拟成立公司),这里涉及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拟成立公司尚未成立,无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理论上是无法被背书的;如果是转让给已经成立的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四、股东投入资金,签订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实际上是以资金获取公司股权的交易,应当理解成《合同法解释三》第二款中的“其他有偿合同”,可以参考买卖合同。
总结:1、新设公司无法用应收票据出资;2、增资可以以应收票据作为非货币出资。


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点评

非常精彩  发表于 2013-9-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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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7 先锋币 +3 收起 理由
河沙梦功德 + 5 + 3 貌似很专业
金融律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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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23: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回复一楼,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可见,个人和单位均能采用银行汇票结算。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1 收起 理由
金融律师 + 1 不愧为双证工科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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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6 1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zjuxu 发表于 2013-9-4 16:45
参考如下法律制度: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

同意本主结论,延伸下,以对货币债务的债权(到期/未到期)能否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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