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调查处理决定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调查效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为前所未有。从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到证监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仅历时14天,可谓闪电速度。处罚力度更是空前,光大证券被罚没款项5.2亿,四高管分别被罚款60万,董秘也被罚款20万。而违法所得5倍罚款以及60万、20万的罚款数额,均是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定上限。如此大的处罚力度,体现出监管部门“乱世用重典”的决心。 第二,适度扩大了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标准。根据现行《证券法》,内幕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种类型,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恰恰将上市公司自身排除在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外。证监会的处理决定,将光大证券界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充了《证券法》的空白。 第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证券法》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徐浩明等四人既符合“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罚上限为60万),也符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上限为30万),从而需要监管机构对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明确。在本次处罚中,证监会将四人直接视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从而处以60万元的处罚。这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先例。 第四,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证券民事诉讼的支持。“重刑轻民”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点,反映到监管实践中就是注重行政处罚,轻视民事赔偿。但在本次处罚中,证监会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从而充分表达了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支持态度。但民事赔偿由法院系统主导,而目前最高法院尚无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各级法院尚无判决内幕信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投资者的维权难度可想而知。不过,由于本案的特殊性,不排除最高法院在短期内出台司法政策,从而推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与监管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