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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配套融资超过25%的审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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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4: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二、《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超过25%,“一并”由发审委审核,此处的一并是指除了配套融资,购买资产项目也要由发生委审核吗?谢谢

发表于 2013-9-17 13: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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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 00: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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