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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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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2: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规则,12.15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部分要约是否需要停牌?
发表于 2013-10-6 22: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如果是终止上市公司地位,属于私有化,必然是全面要约,不存在部分要约这一选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应该是属于收购办法里面规定的持股超30%必须强制要约的情形,记得好像均是规定要么减到30%以下,要么就必须发出全面要约的把。所以就应该不用考虑部分要约这种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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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这句话的前半句已经把部分要约包括进去了,而且参考该条文的后半段: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且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参照第12.14条规定处理。由此可得出部分要约也要停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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