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交易规则》
9.11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如果截至本次担保之前,对外担保总额并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但是如果加上本次担保之后,满足了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那么按照《交易规则》,本次担保也要股东大会决议(看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告好像就是按这个意思表述的)。
但是按照《章程指引》,这种情况应该是不用股东大会决议的。
《章程指引》针对的是本次担保之前不能到达或超过50%,《交易规则》还扩大到了本次担保之后,12个月内的累计额也不能超过50%,否则就要股东大会决议。
做题时应该按照更严格的规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