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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近亲属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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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0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自然人控股股东与其妻弟企业存在业务重合和交易,算不算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发表于 2013-10-18 11: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妻弟是他企业的控股股东吗,如果是当然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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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1: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的妻弟是关联自然人,因此交易必为关联交易。
至于同业竞争,个人觉得从严把握的话,需要进行重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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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自然人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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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9 22: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培训已明确关联关系以会计角度确认,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规则中有明确,会计中的关联关系有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何定义?这点我还没有找到,楼上的诸位兄弟能给个出处或者是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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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1: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阅保荐人培训对主板和创业板的解释,关键是如实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不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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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3: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chun2000 发表于 2013-11-7 11:54
可以参阅保荐人培训对主板和创业板的解释,关键是如实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不可造假

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摘要 l 推动整体上市,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对于独立性要求比较严l 同业竞争:曾被追问究竟是强调同业还是竞争?是否相关业务都要进来?审核理念认为只要是相同、相似业务,就存在(或潜在)商业机会的竞争。发行人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上下游资产业务必须整合进来。旁系亲属的情况,要从资产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来进行判断,而且鉴于中国的家族控制人文,一般都要求整合,同时相关整合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来对待。l 关联交易:首先要求资产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截断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规范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关注与业务密切相关的资产主权、是否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是否与业务相关。2011第二期年保代培训的原则要求:(1)直系亲属需要整合;(2)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尽量整合,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3)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5、主要股东:独立性重大不利影响20112011第二期年培训内容:(1)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也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该类股东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2)以股权结构的状态判断哪些是主要股东;(3)经营上的影响。)  2011年第三期(兰州)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922日 发行部审核一处处长杨文辉发言摘要) 二、基本发行条件 以下针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强调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和事项: (一)主体资格 1、产权转移要尽早完成申报前完成商标专利等有关产权转移手续。b2、股权要求 除关注股权稳定性和清晰度之外,还重点关注其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应该是合格的,尤其是特殊行业(金融企业等)、股东身份特点受限(行业、协议约定限制)、引进股东过程需要合法合规,关注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交易(贷款)等,股权清理要规范,不能代持。 三、几个具体问题 (二)独立性 独立性存在瑕疵申报前解决,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申报。资产完整方面强调整体上市,房产使用权不行,正常情况下土地房产所有权应放进来。商标专利,原则上必须取得独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允许大股东许可使用的方式(极个别的大企业整体上市情况下,存在这种形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使用权,可以许可使用。 推进发行人整体上市,集团改制,做少量剥离,多元化大公司选择不同板块分别进行整体上市,要保证没有持续性的关键的关联交易,涉及部分业务不鼓励上市的情况下,可做适当安排,将可上市的部分独立上市。(一)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是基本的政策要求,目的在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对于资产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主要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之间重要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也是审核的关注点。但从审核来看,有走回头路的倾向。发现的问题包括: 1、同业竞争 为解释不构成同业竞争,从行业细分、技术细分等角度进行解释,建议行业划分不能过细;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设备、工艺流程、技术通用性等相似的应该整体上市。要关注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替代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商业机会,是否用了同样的商号、商标、原料、销售渠道、经销商、供应商等。在目前鼓励整体上市的背景下,不再接受细分这样的解释。 除非有重大性、重要性安排,合适的理由比如业务整合的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才可以不进入发行人。(目前还处在初期,业绩不好、土地商标等合法性不规范等不可以做为理由) 董监高、主要股东(看持股比例)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也需要重点关注,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更需要关注。 2、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实际控制人亲属间相关、相似业务的整合:关注重要性标准、亲属关系远近、业务紧密度、历史上及目前的相互关联及关系。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废除了30%的比例线,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影响独立性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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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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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5: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家虎子锅锅 发表于 2013-10-19 22:57
新三板培训已明确关联关系以会计角度确认,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规则中有明确,会计中的关联关系有关关 ...

关系密切,这个妻弟肯定属于了,虽然会计准则里没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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