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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国有企业董监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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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5: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问题:
1、上述两文件表述有所不同,是否以《中华任免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主?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其他条款是否仍适用?

发表于 2013-11-1 14: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出的,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优于法规的原则,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为准,《国有资产法》未规定的参照《条例》,如《条例》与公司法不冲突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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