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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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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6: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准则讲解上“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提到“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那么,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两个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呢?虽然从该自然人的角度,企业合并不会造成该自然人所控制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流出。但是,自然人又不能作为会计主体,对外报送财务报表。准则似乎对这部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怎么去理解呢?大家有没有实际的案例可以参考啊
发表于 2009-8-24 19: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IFRS3——企业合并的“附录二 实施指南”第3段中,有这样一个表述:一项企业合并是否被视为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的企业合并,不取决于参与合并主体是否被纳入同一份合并财务报表中。“
这种情况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同受多方控制,或者同受自然人控制。因此,您提出疑问的理由“但是,自然人又不能作为会计主体,对外报送财务报表”我个人认为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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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2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上是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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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22: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njun8773 于 2011-7-16 22:23 编辑

对二楼的有点疑问,国外也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吗,这个不是天朝特色吗?这个只要最终控制方一致,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一样的,合并报表的编制是针对合并方来说的,有共同母公司的,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被合并方由原来的级次下降一级,先并入合并方,再并入最终母公司,如果是自然人控制的,合并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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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7: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印象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IFRS3下只是大概提到他的定义,但是没有对其适用的方法进行规定,但一般认为会使用Pooling of interest的方法进行,这与国内的权益法相近。因此,在同一控制下进行企业合并运用权益法应该没有问题。
另外,对于会计主体来讲,尽管在中国会计准则指的同一控制主体非自然人,但是在实务中,对于同受自然人控制的两个实体进行合并同样适用权益法,只是可能由于自然人没有这方面需要而不编制合并报表,而不能认为由于没有会计报告主体而不能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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