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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火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其境内外资股权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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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5: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3先锋币已解决
     本人最近经手一个项目,一个外国自然人,想以增资并购的方式收购一家内资企业,但那个老外自然人以其独资的设立在东莞的外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出资,即作为支付对价参与增资。
      我的问题如下:
1、外国投资者包括老外自然人么
2、老外自然人以外资企业股权(注意这里外资企业是指注册在国内的真正意义的外资不是外国企业)出资,是否符合要求,因为据我了解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这里股权是指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难道以境内其享有的股权就不行么。
     要求答案必须有依据。不可拍脑袋凭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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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包括;2、符合,但不能违反相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参考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第二十 ...
发表于 2013-10-28 15: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S: 1、包括;
2、符合,但不能违反相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参考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
  (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第六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股权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股权作价金额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权评估基础上共同认定的用于出资股权的交易作价,股权出资金额是指股权作价金额中计入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对于以股权作价认购被投资企业增资的,股权作价金额计入并购交易额。
  第八条 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换取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应参照本规定关于股权出资条件、股权评估等有关规定,并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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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不死的小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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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5: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人顶我,我先顶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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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6: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律师 发表于 2013-10-28 15:12
S: 1、包括;2、符合,但不能违反相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牛逼啊,兄弟,佩服佩服,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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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18: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律师 发表于 2013-10-28 15:12
S: 1、包括;2、符合,但不能违反相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例如A为一外商独资企业法人股东,同时A在国外有注册在开曼的外国公司,那么A以其享有的外国公司股权对外资企业进行增资,这时候对注册在国内的外资企业而言是变更股权还是属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呢。

    再假设如果以外资企业直接以现金购买A所持有的外国公司股权是属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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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21: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bozai1985 发表于 2013-10-28 18:20
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例如A为一外商独资企业法人股东,同时A在国外有注册在开曼的外国公司,那么A以 ...


1、 股权变更与境外投资非互斥关系,上述事项既是股权变更,又是境外投资;
2、 属于境外投资,投资的定位与对价支付方式无关。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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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律师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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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21: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上

参考法条: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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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4-3-5 17: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牛!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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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09: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资这块是弱项啊,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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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4: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各位牛逼哄哄大哥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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