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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公司偷逃税款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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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4: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关于拟上市公司偷逃税款的补救措施,假如注销该公司后,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注销后原实际控制人再成立相同业务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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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4: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法有一个追缴期,虽然没有找到具体的规定,不过我想即使是注销以后,税务局仍然有追缴的权利。原控制人再成立相同业务的公司,除非是特殊行业,一般工商局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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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2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要税务清算,清算时要补税。不然无法注销。前提是偷税已经是事实,不是我们认为的,只要税务局处罚决定未下来,都不算偷税。如果有处罚文件,补税后就没事了。如果不注销,人跑了,则认定为走逃户,法人代表在大陆境内再设立企业都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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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22: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正好碰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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