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9986|回复: 5

请教此种情况下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0-30 17: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有企业产权拟在产权交易所转让,在向产权交易所报送相应材料时,评估报告尚处于一年的有效期内,但公告期间,评估有效期即已过了,在此种情况下,能否依据已失效的评估报告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如果可以,理由?如果不行,如何补救?

请赐教!
发表于 2013-10-31 08: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评估报告有效期不会超过1年的,看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到哪里。过期的话就无效了,可以跟评估所说再出一份评估报告,用不了多少钱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1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但是产权交易所说可以,我查了中评协的相关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是指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之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0-31 16: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有个责任分担的风险,超过评估期的使用者对此负担。建议跟原评估机构沟通出具《补充评估报告》,原报告中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部分未发生价格和数量变化的评估结果保留,专门就发生变化的事项或期后经济事项(如使用方式、组合方式等)的发生对原先评估有重大影响评估对象重新评估估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13: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是不可以的,但可以补充评估并由国资部门重新备案或核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6: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指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00:42 , Processed in 2.438757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