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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可配套融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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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1: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二、《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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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请问如涉及到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部分需要计算到交易金额中吗?

例如:上市公司净资产评估值1个亿,重组方估值10个亿,配套融资是10*25%,还是(10-1)*25%,请大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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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1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4)募集重组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计划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交易总额为置入资产交易金额与重组配套资金募集额之和[/b]),即不超过人民币30,455.67万元,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提升整合绩效并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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