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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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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4: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股份代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从而认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的有效性,但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持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代持呢?
发表于 2013-11-14 11: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代持的有效性一直是被最高法所认可的,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不过是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认为股权不清晰,容易导致股权纠纷,要求规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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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6: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最怕的就是权属不清晰
因此,一般要确权,追索到实际持股的一方
同时,拆除代持这一环节,要求规范
具体的可以参考6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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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上市时处于股权清晰的要求,应该是不能代持的,当然,证监会在审批的时候是否能够发现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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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1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的性质,因而公司法对股权代持做了较多的规定;股份公司为纯资合公司,在股权代持方面的认定会更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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