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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上市公司参与理财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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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0: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


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3-11-15 14: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找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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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5: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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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3-11-25 08: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很诱人——又是标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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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0: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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