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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的认定问题-创维分拆借壳华润锦华被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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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3: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达人,收购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收购人进行定义,对于收购人的认定,要像实际控制人认定那样追至最上层直至自然人或国姿委吗(比如IPO与重大资产重组)?请看两个案例:

1、案例一:创维分拆借壳华润锦华被否案例
根据并购重组委2013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7/201311/t20131120_238598.htm),华润锦华借壳被否的审核意见为: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黄宏生夫妇持有创维数码30%以上的股份,系创维数码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开资料,黄宏生因诈骗等罪刑满未逾5年,不符合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从而补否。当然也许还有其他原因)

上述审核意见中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请教是哪项法律呢?根据华润锦华此前公告的收购报告书摘要,认定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限公司(创维数字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收购人。(注:重组方案从一开始就认定香港上市公司创维数码无实际控制人,从而想规避收购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但是如果要“穿透”认定黄宏生夫妇为收购人,则实际上黄宏生夫妇也应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案例二(几乎大多案例都为此类):许继电气重组
如根据2013-11-07,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1-07/63245691.PDF?www.cninfo.com.cn),收购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并非认定其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收购人,又不是按照穿透原则追至最上层来认定收购人

3、疑问,到底如何认定收购人?请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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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11-23 13: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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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看到回复奖励了,不厚道了,先回一个


细看了一下,还真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帮不到撸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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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23: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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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规定是没有穿透原则的,从研究收购管理办法的用词及逻辑即可知晓。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资产重组中的借壳,涉及重大的利益转移)应该对收购人的内涵进行扩大来理解:收购的本质即是获得控制权,借壳上市时控制权转移,因此将借壳方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收购人应该是合适的。
本案例有些特殊,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由于构成借壳,需比照IPO标准进行审核,因此借壳方的实际控制人问题肯定会重点关注;2、重组报告书里面对黄宏生夫妇不构成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并不合理充分;3、证监会否决某宗申请时,真实原因和披露的原因并不尽一致,可能存在某些真实原因无法拿上台面上来说的情况,真实的被否原因可能另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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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23: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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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认定重组收购人为自然人黄宏生夫妇,而黄宏生的刑法执行期满为2012年7月,执行期满未够5年,导致此次华润锦华重组方案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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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4 00: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向前跑 发表于 2013-11-23 23:01
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规定是没有穿透原则的,从研究收购管理办法的用词及逻辑即可知晓。但在某些特殊情形 ...

只能按“借壳参照IPO”理解了,被否原因可能很多,重组、IPO、非公等确实均存在拿不出台面的理由。之前还猜测,可能因为分拆上市为被否原因之一,但神州数码信息借壳ST太光上周五有条件通过后(均为同一独立财顾),貌似H股分拆A股会里也是认可的。重组案例,有太多的个案因素,不似IPO,可借鉴性强,标准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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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11: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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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目前借壳重组应该是等同IPO审核了,而不是之前的参照或趋同。已有案例要求对照首发办法发行条件,逐项核查借壳是否符合IPO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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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17: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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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这个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正如同不能因同属国资委控制而认定为关联方一样,许继收购案例中的实际决策可定不是国资委,因此如认定收购人为国资委肯定不合适,即使如果这个案例构成借壳上市也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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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21: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从持股比例即可判断黄宏生、林卫平夫妇为创维RGB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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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09: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考虑。

点评

做投行,无论是并购或IPO很多东西从严考虑成本就太大甚至没法做,而应是在监管允许范围内做最优筹划以助推交易成功实施。  发表于 2013-11-2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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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09: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向前跑 发表于 2013-11-23 23:01
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规定是没有穿透原则的,从研究收购管理办法的用词及逻辑即可知晓。但在某些特殊情形 ...

就你的理解,可能的摆不上台面的原因会有那些啊?可以给后来的拟借壳的公司以借鉴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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