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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763|回复: 9

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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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7: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方,大部分销售业务通过关联交易方操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公司的前五位的大客户,在信息披露时仅仅披露关联方的名字可否? 望大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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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披露名称可不行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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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披露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的标的、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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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2: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披露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的金额,所占同种业务类型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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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4: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部分销售业务通过关联交易方操作”已经就是问题了,需要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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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4: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行,要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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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0: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还需要批露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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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3: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一般的前五大合同这样披露也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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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7: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 整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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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6: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得详细披露,还得披露具体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如果要是占发行人经营绝大部分就基本无解了,要是五大之一的话交易价格必须证明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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