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 2.3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应符合2.1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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